给姐姐捐的医疗费,没有花完的能不能再要回来?
案号:(2018)陕05民终2189号
审理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19-01-04
审理程序:二审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
李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赠与款20000元;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的附义务赠与不予认定是错误的。一审中,上诉人通过证人证明其捐款20000元是让被上诉人带其母亲去西安医院看病的钱,是附义务的赠与;同时上诉人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资料,证明被上诉人违反承诺,但一审法院却遗漏了这一关键证据。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及一审查明的事实,都说明被上诉人并没有把该笔钱用于其母亲的治疗,没有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上诉人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财产,应当返还上诉人赠与款20000元。因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附义务赠与合同,又以赠与财产权利转移,而适用《合同法》第185条、186条,是前后矛盾,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附义务赠与合同相关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90条、192条、194条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被上诉人曹某因其母住院需要支付治疗费用而通过网络救助平台筹措捐款,并且通过平台承诺捐款用于治疗其母疾病。所有捐款的受益人应是被上诉人曹某之母。上诉人李某捐款20000元于被上诉人曹某之母出院后实际到账,虽未用于受益人在医院的治疗,但结合被上诉人曹某之母出院后在家治疗亦有数日,这期间的治疗费用用于受益人,应予以扣减,酌情扣减5000元,余额15000元没有用在捐款约定的特定用途上,应返还给捐款人李某。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李某15000元整。
赠与合同、公益事业捐赠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含义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小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引用153-154页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不附条件、期限或其他负担,而特殊赠与则包括附条件赠与、附义务赠与、附期限赠与、死因赠与,等等。根据赠与是否可以撤销,还可将赠与分为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和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任意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是指捐赠人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赠与财产的行为。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捐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赠人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经捐赠人和受赠人协商同意享受捐赠财产的人。
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人向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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